为了防止商标因“连续三年不使用”被撤销(简称“撤三”),商标的使用必须是真实、公开、合法的商业使用,并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。
具体而言,以下几种方式才算作有效的商标使用:
1. 商品类商标的使用方式
附着于商品及包装:采取直接贴附、刻印、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,将商标附着在商品、商品包装、容器、标签等上,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、产品说明书、介绍手册、价目表等上。
用于交易文书:将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,包括商品销售合同、发票、票据、收据、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、报关单据、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。
2. 服务类商标的使用方式
用于服务交易文书:将商标用于服务的交易文书上,如提供服务协议、维修维护证明等。
用于服务场所:在店铺招牌、店堂装饰装潢上使用商标。
3. 广告宣传及展览等商业活动
媒体宣传:将商标用于广播、电视、互联网等媒体上,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,以及以广告牌、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进行的广告宣传。
展会使用:商标在展览会、博览会上使用,包括但不限于在展会印刷品及其他资料、工牌、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。
线上平台:在网站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社交网络平台、应用程序、二维码等载体上使用商标。
4. 许可他人使用
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,也是有效的商标使用行为。但前提是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,如提供向商标局提交的许可备案记录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。
⚠️ 特别注意:以下情形不视为有效的商标使用
仅在内部使用或非商业性使用(如在企业内部办公场所使用)。
改变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。
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(如少量、非持续性的使用)。
仅提交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声明。
仅提交部分证据,如仅有销售合同、书面证言、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等,不足以证明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实际使用。